院档〔2016〕8号 ​武昌首义学院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29 来源:档案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人事档案(以下简称“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使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选拔人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本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利于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部、校团委和各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纳入辅导员的职责范围。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部和校团委在布置、检查、总结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学生档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档案馆的职责:

(一)保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

(二)接收学生档案材料;

(三)办理学生档案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五)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组织部、校团委、各院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与学生档案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组织部和校团委分管学生档案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从事学生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之中;

(二)帮助解决学生档案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三)督促本部门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学生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应在招生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新生分班名册和新生索引名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通知书送交档案馆。

第十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应在毕业生派遣前二十天向档案馆提供毕业生就业方案,并及时将毕业生改派变动方案以书面形式交档案馆,以便档案馆修改毕业生档案去向。


第三章   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高中阶段档案材料(详见每年高考考生档案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含学籍评语、学籍管理、成绩登记、体检表、家庭情况登记表、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身体素质测试登记表);高中毕业会考证(副本);入党、入团材料等。

(二)大学阶段(含大专)档案材料:

⒈学籍材料:入学登记表,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更等材料:

⒉毕业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成绩单,学位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简称“报到证”);

⒊党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证明、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有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归档);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等材料;

⒋奖励材料(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等在学习、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⒌处分材料(校级以上):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⒍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⒎健康材料:毕业体检表;

⒏丧事材料:学生死亡报告,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⒐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   归档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所在学院、专业、年级和班级。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十五条   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需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应使用国家统一规格的办公用纸(A4),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十七条   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档案馆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有权拒收或退还归档单位,并限期改正后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在学生学籍变更后的两周内,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送交档案馆;档案馆在接到学籍变更通知书后,及时完成学生档案的移动工作,并在学生分班名册中做好变更记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不该归档的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已归档的材料抽出学生档案。


第六章   档案移交和档案材料归档时间


第二十二条   新生人事档案由各学院收集齐全后,于当年11月底前,按学生分班名册向档案馆移交。若发现学生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原所在单位索取。

第二十三条   大学阶段形成的各类学生档案材料,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各学院应及时收集归档;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归档或归档时间在学生毕业前一个月内的,则按第七章“对集中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成批转递毕业生档案时,各单位按第七章“对集中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七章   毕业生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院、系在档案材料送到档案馆之前

⒈各学院应先按“第三章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和“第四章对归档材料的要求”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整改后才能归档;

⒉应把每位毕业生的材料集中在一起(即将同一人的多份人事档案材料夹放在其中一份材料之中。);

⒊应将整理好的归档材料按专业、班分开,并按学号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二)依照档案馆的日程安排(在学生派遣前两个星期内通知各学院),到档案馆按要求将已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归入每个毕业生的档案袋中(即按班、按学号的先后顺序依次一一对应归入每个毕业生的档案袋中);

(三)将所缺材料以班为单位作好统计,列出明细清单,交档案馆备查。各单位不得擅自扣留毕业生的材料。

(四)以上各项工作均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人员完成。归档过程中造成材料错装等情况,均由各有关学院自行设法解决。


第八章   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阅学生档案应经学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批准,方可查阅;

(二)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档案馆查阅档案,学生不能查阅档案;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阅和借用档案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学院只能查阅本学院的学生档案;查阅其它单位学生档案,应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借用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复制;

(八)查阅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九)档案馆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档案或材料。


第九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七条   学生档案由档案馆通过邮政EMS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不得用普通邮寄或交本人(含亲属)自带。

第二十八条   转出档案时,不得扣留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归档而没有按时归档,造成档案或档案材料不能按时寄出,则由未按时归档的单位负责转递。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校档[2012]1号)同时废止。


武昌首义学院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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