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档案馆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档案馆

第一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保密局和和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兼职档案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做好学校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凡移交入库的保密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第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和学校重大利益的,虽然开放时间已到,但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学校批准可延期开放。

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保存的未定密级的档案,凡涉及以下内容的应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校重大政治、经济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包括董事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内容;

(二)涉及学校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教职工处理调查和审理情况;

(三)涉及学校保卫工作中侦察办案及案件审理情况;

(四)涉及学校重要的房地产、地面地下管网、与周边单位划界的图纸、契约等;

(五)涉及学校科研成果中的关键技术、配方,教职工著名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六)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立卷时明确提出不宜开放的档案;

(七)除以上范围外其它影响党、国家和学校利益的档案。

第六条 学校保密档案和划分控制使用的档案的查阅利用,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和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未经档案馆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摘录保密档案信息,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保密档案内容,不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普通邮局等形式传递具有保密档案信息和档案材料。

第八条 档案馆要认真做好档案保密安全工作,存放保密档案的柜子要随时锁好柜门,对于尚未整理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堆放,以免丢失和泄密。

第九条 非专职档案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档案泄密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武昌首义学院档案馆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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