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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档案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武昌首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专、兼职档案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忠于职守,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三、凡移交入库的保密档案,实行专人负责。
四、对于涉及国家和学校重大利益的,虽然开放时间已到,但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学校批准可延期开放。
五、凡涉及以下内容的档案不予对外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上级指令或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六、学校保密档案的查阅利用,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和校领导审批。
七、未经档案馆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摘录保密档案信息,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保密档案内容,不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普通邮局等形式传递具有保密档案信息和档案材料。
八、档案馆要认真做好档案保密安全工作,对于尚未整理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堆放,以免丢失和泄密。
九、非专职档案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十、对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档案泄密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